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英文名称:Hu Nan Hi-tech Enterprise Association (HNHTE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是由湖南省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究、开发生产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支持发展高新技术的相关单位、高新技术产业界和管理界知名人士等,为促进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自愿组成,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和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助力中国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社团的有关规定。
本协会立足高新技产业,依法开展活动,建立会员与政府、社会的沟通桥梁,协调公共关系,共享信息资源,宣传科技政策,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升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助力湖南经济发展,加快创新湖南建设,为实现中国梦湖南篇章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湘江豪庭6栋4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讲座培训:举办专题培训、讲座、论坛和研讨会,宣传解读中央和地方科技政策,介绍推广国内外一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
(二)科技服务: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相关科技中介活动,促使会员掌握行业最新科技发展动态,为会员提供国内外高新技术各领域产业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和知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经验。
(三)技术推广:发掘、引进、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促进成果交流,帮助会员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搭建桥梁:组织调查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积极帮助会员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协助会员融资,协助会员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课题申报等,组织会员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等;
(五)宣传舆论:通过刊物、网站和媒体,宣传会员活动,推广会员经验,塑造会员形象,树立会员品牌,打造会员平台。
(六)人才交流:举办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供需交流活动,开展高层次人才寻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七)激励评优:走访、关怀和宣传代表性会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各种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评先评优活动。
(八)权益维护:整合法律、管理、顾问等专门人才,为会员提供咨询,保护会员知识产权,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社会公益:举办公益、慈善活动,关怀弱势会员和其他弱势群体,倡导、传递正能量,承担社会责任,共建和谐社会。
(十)自身建设:突出组织建设,加强思想教育,掌握会员动态,规范职业行为,建立会员诚信档案,探索行业和职业道德约束的长效机制。
(十一)企业党建:按《中国共产党党章》要求,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发展中共党员,开展党员活动。
(十二)其他业务:依本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按规定交纳会费,承担会员责任和义务;
(三) 在其行业范围和业务领域内应有一定影响 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在收到入会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由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入会。批准入会后颁发会员证书,在本协会网络上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自批准加入协会起, 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规定;
(三)拒不执行本协会决议或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单位会员注销或依法撤销;
(五)本协会认为会员资格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六)会员资格终止时,本协会所收的会费不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报告;
(六)制定会长办公会制度;
(七)制定常务会长联席工作会议制度;
(八)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九)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6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